
各用人单位、各位家长(监护人):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对禁止使用童工及合法使用未成年工的相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童工和未成年工的定义
(一)招用不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为使用童工。
(二)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招聘劳动者时,应当审核其身份信息,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三)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四)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五)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非法招用的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二)违反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拐骗、雇佣童工等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打击非法介绍、使用童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支持和参与。请各用人单位自觉依法用工,拒绝使用童工!各位家长(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做好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道防线!
如发现本县区域内有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线索的,可向夏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
举报电话:0534-3212677
夏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