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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扶持对象认定范围及扶持内容

来源:德州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5-01-02

一、就业扶持对象认定范围及扶持内容

根据就业形式、扶持内容将就业扶持对象划分为灵活就业扶持、就业帮扶、自主创业税收扶持、企业吸纳税收扶持等四类群体。

(一)灵活就业扶持类

灵活就业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常住且在本市第一产业以外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的城乡劳动者,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员:

1、自营就业者,主要包括个体经营(不含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街头商贩、网店经营者、家庭就业人员等;

2、自主就业者,指以个人身份从事职业活动的自由职业者,如自由撰稿人、非签约歌手等;

3、临时性就业者,指非全时工、季节工、家庭小时工和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等。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必须在本人主动自愿基础上进行,认定后可享受以下扶持:(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流动人员档案管理等免费公共就业服务;(2)进行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二)就业帮扶类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连续居住 6 个月以上且在常住地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6个月以上的(不含补缴月数),已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下列城乡劳动者:

1、大龄失业人员。指城镇居民中女满 40 周岁、男满 50 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本文“女满 40 周岁、男满 50 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 人员”);农村居民中因政府征收耕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 0.3 亩的人员中的“4050 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指城镇家庭中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失业人员。

3、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指农村居民家庭中,男 16 至 50 周岁,女 16 至 40 周岁,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 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家庭中的失业成员。

4、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中“4050 人员”。指本市户籍“4050 人员”中离异、丧偶后未再婚,抚养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 周岁以下且未实现正规就业),登记失业连续 6 个月以上的父亲或母亲。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6、残疾失业人员。指持有残疾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7、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8、连续失业 1 年以上的人员。指连续登记失业 1 年以上(根据最近 1 次失业登记日期计算满 1 年)的“4050 人员”。

上述八类人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以下五项就业扶持:(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流动人员档案管理等免费公共就业服务;(2)参加就业援助专项活动,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优先安排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可享受到即时就业岗位援助;(3)被各类用人单位吸纳或个人实现灵活就业后,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4)符合条件人员可在各县市区签约培训机构参加就业创业培训,享受职业培训补贴;(5)按规定享受各级政府制定的其他就业扶持政策。

二、认定机构和流程

(一)认定机构及工作职责。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根据各类人员户籍、创业实体注册地或社会保险缴纳地,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扶持对象认定和相关服务工作。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灵活就业扶持类人员的认定、就业帮扶类人员的初审工作;县(市、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帮扶类人员的认定、自主创业税收扶持类人员的认定、参保企业吸纳税收扶持类人员的认定工作;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中央、省驻德企业和市直参保企业吸纳税收扶持类人员的认定工作。对代存档案的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市级、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材料齐全情况下,可直接办理灵活就业扶持类人员、就业帮扶类人员认定;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将自主创业税收扶持类人员的认定服务工作下放街道(乡镇)办理。

(二)认定流程

1 、灵活就业扶持类人员认定

(1)申请。符合条件人员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提供),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填写《德州市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签订书面承诺。

(2)审核。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查校验市场监管部门经营注册、公安个人身份、社会保险、就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等信息数据后,符合条件的,在登记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留存个人身份材料复印件,通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即时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告知本人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3)办理时限。手续齐全,随到随办。

2 、就业帮扶类人员认定

(1)申请。符合条件人员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提供),就业困难证明材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提供丧偶或离异相关证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低保证,残疾人员提供残疾证,失地人员提供失地证明, “双零家庭”、单亲家庭人员提供户口本)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德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签订书面承诺。

(2)初审。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查校验市场监管部门经营注册、民政婚姻低保信息、残疾证信息(通过国家残联网站 http://www.cdpf.org.cn/2dzcx/)、公安个人身份、社会保险、就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等信息数据后,必要时,可实地核实情况。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留存申请材料复印件,相关申请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后将申请材料统一提报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符合条件的,告知本人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3)审核。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初审材料后进行核查复审,无异议的,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通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相关材料返回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存档;不符合条件的,相关材料返回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告知本人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4)办理时限。手续齐全,10 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管理服务

(一)实行年度审验备案制度。每年的一季度,原资格认定机构应对就业扶持对象进行年度审验备案。灵活就业扶持类、就业帮扶类、自主创业税收扶持类人员由原资格认定机构采取“信息数据核查+必要调查”的形式,重点对认定人员的就失业状况、社会保险参保、经营注册等情况进行审验,对自主创业税收扶持类人员,还需从税务部门获取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信息数据后,核查其上年度享受免税月份、本年度预定免税月份信息;企业吸纳税收扶持类人员由招用企业持《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工作时间表》,统一到原认定机构进行审验,主要核查原招用重点群体人员变化情况及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情况、重点群体人员年度实际工作时间、年度享受免税月份、本年度预定免税月份信息。经审验,符合条件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中标注相关信息,通过年度审验,对招用企业吸纳税收扶持类人员企业,同时在认定证明上加盖“年度审验合格”印章;如通过核查发现认定人员就业失业状态变化或伪造、出借、转让相关证件等情形的,视为年度审验不通过,注销其认定状态,告知本人或企业注销原因,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应及时中止政策享受,未进行年度审验的企业《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自动作废。

(二)建立注销退出机制。灵活就业扶持类、就业帮扶类人员发生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注销其认定状态:(1)被用人单位招用的;(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3)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5)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6)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7)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8)连续 6 个月未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联系的。自主创业税收扶持类、企业吸纳税收扶持类人员发生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注销其认定状态:(1)个体经营者或企业停止经营、破产;(2)创业实体变更、注销营业执照;(3)企业与招用人员解除劳动关系。

(三)建立事后监管制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强化事后监管,每半年要对通过“经办人书面承诺”办理的就业扶持对象认定业务按不低于 2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通知本人后,注销其认定资格;对认定后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责令其全额退还享受补贴资金或依法追缴其减免税款。同时,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建立全市就业创业政策负面清单制度,对通过提供不实信息虚报、骗取、冒领补贴资金或配合他人套取资金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列入负面清单,五年内不允许在我市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相关信息逐步纳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四)建立主动服务、跟踪服务机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主动服务机制,对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业务前对登记人员身份进行预审,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要主动开展就业扶持对象认定工作、主动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主动落实就业创业政策。针对不同类别的就业扶持对象,可推出一系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套餐”,例如:“稳定灵活就业套餐”(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灵活就业登记+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托底帮扶就业套餐”(公益性岗位援助+岗前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助力激情创业套餐”(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税收减免)、“助企减负套餐”(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加大就业创业扶持力度。对认定的各类就业扶持对象,要按照“社区就业服务六步工作法”建立跟踪服务机制,通过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地走访、电话回访等形式,及时了解对象基本情况、就业状态和就业服务需求,分类建立帮扶台账,针对扶持对象需求,制定扶持方案,定制帮扶,切实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