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夏政字〔2023〕51号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第二批)的通知》(德政字〔2023〕15号)要求,我县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进行了动态调整,形成《夏津县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第二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实施。《夏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夏津县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夏政字〔2021〕32号)同时废止。
附件:夏津县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第二批).doc
夏津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