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解读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1-23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山东省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政策要求,持续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我县于2020年11月10日印发《夏津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夏政发〔2020〕20号),划定并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政策实施以来,通过清洁取暖改造、燃煤锅炉淘汰、散煤治理等综合措施,禁燃区范围内大气污染物排放显著降低,PM2.5、SO?等关键指标年均浓度持续下降,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效明显。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空间布局不断优化,特别是霍城街以西、广顺街以北、中学街以东区域,人口密度显著增加,环境承载压力进一步加大。为适应新形势下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同时落实第三轮省级环保督查关于“强化重点区域污染管控”的整改要求,需对原禁燃区范围进行科学调整。

二、文件修订过程及编制依据

1、修订过程

严格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对本《通告》进行了社会风险评估以及制定前评估,在夏津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了不少于30日的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征求意见时间届满,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向县发改、工信、住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进行研究讨论,书面征求意见并召开座谈会,共收到意见建议4条并对《通告》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本《通告》内容。

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要求:“各地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防止散煤复烧。”

《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3〕73号)要求:“依法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细化禁燃管理要求,打击违法销售散煤行为,巩固散煤治理成效,加大散煤复烧监管力度,防止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用户散煤复烧”。

三、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通告》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引导城市能源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是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防治区域内散煤等高污染燃料复烧,巩固清洁取暖工作成效的有力保障。有利于加快推进城市燃气管道建设,减少城区煤炭消耗量;有利于鼓励推动燃煤火电企业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建设,向附近工业园区、重点耗煤企业集中供热,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有利于实施结构调整、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持续削减大气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从而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通过构建“低排放、高效益、共治理”的生态城市样板,达到全面提升市民蓝天获得感与生活品质的效果。

四、主要内容

《通告》围绕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从禁燃区范围划定、分类标准、管理措施、执行保障等多维度进行了明确。禁燃区范围以城区为核心,通过具体道路坐标精准界定合围区域,并覆盖全县已稳定实现清洁取暖(如气代煤、电代煤、集中供热)的片区,确保政策覆盖范围随技术进步和能源转型同步扩展。严格执行国家《高污染燃料目录》Ⅱ类禁燃区要求,明确禁止除单台出力≥20蒸吨/小时锅炉外的所有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水煤浆、型煤等10类具体燃料)以及石油焦、原油、重油等液态高污染燃料。突出“三禁一改”刚性约束,全面禁止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销售、燃用及新建扩建相关设施,对已建成设施设定整改期限,向天然气、电、地热能等清洁能源转型;明确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为责任主体,统筹县发改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重点保障清洁能源替代的供能衔接与技术支持,避免政策执行“一刀切”。并创新采用“坐标式划界”“动态纳入清洁能源区”“责任清单化”等举措,既强化执法可操作性,又兼顾民生用能需求,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提供兼具科学性与可行性的长效治理框架。

五、新旧政策的差异

为适应新形势下生态环境保护需求,保障居民健康生活品质,同时落实第三轮省级环保督查关于“强化重点区域污染管控”的整改要求,对原禁燃区范围进行科学调整。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空间布局不断优化,人口集聚效应日益凸显。特别是霍城街以西、广顺街以北、中学街以东区域,已逐步发展成为集居住、商业、公共服务于一体的城市核心功能区,人口密度显著增加,环境承载压力进一步加大。将霍城街以西、广顺街以北、中学街以东区域纳入禁燃区管理,通过严格管控高污染燃料使用,巩固既有治理成果,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助力实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目标。

六、与上级政策异同点

相同点:一是政策框架一致。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生态环境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制定,核心法律依据一致;二是禁燃区分类标准相同。采用相同的 II类(较严) 和 III类(严格) 禁燃区分类标准,具体燃料管控要求与上级政策保持一致;三是处罚依据一致。均明确以《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执法依据,违规查处标准一致。

不同点:德州市划定重点管控市区的核心区域,夏津县根据县域地理特征划定本县禁燃区,与市级区域无重叠。

七、名词解释

禁燃区:禁燃区即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指在特定区域范围内,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禁止销售、燃用特定高污染燃料的区域。

八、需公众广泛知晓的事项

城区禁燃区范围为:北环路以南、东环路以西、银城路以北、霍城街以西、锦纺街以西、南城街以北、顺河街以西、南环路以北、中山南路以东、广顺街以北、中学街以东、文化路以北、银山路以东、泰和街以北、西环路(泰和街至崔公街)以东、崔公街以南、解放路以东、步云街以北、西环路(步云街至北环路)以东的合围区域。

九、联系方式

联系科室:大气环境科

联系人:温成志

联系电话:3360220

 

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夏津分局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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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5-01-23
草案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山东省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政策要求,持续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我县于2020年11月10日印发《夏津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夏政发〔2020〕20号),划定并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政策实施以来,通过清洁取暖改造、燃煤锅炉淘汰、散煤治理等综合措施,禁燃区范围内大气污染物排放显著降低,PM2.5、SO?等关键指标年均浓度持续下降,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效明显。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空间布局不断优化,特别是霍城街以西、广顺街以北、中学街以东区域,人口密度显著增加,环境承载压力进一步加大。为适应新形势下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同时落实第三轮省级环保督查关于“强化重点区域污染管控”的整改要求,需对原禁燃区范围进行科学调整。

二、文件修订过程及编制依据

1、修订过程

严格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对本《通告》进行了社会风险评估以及制定前评估,在夏津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了不少于30日的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征求意见时间届满,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向县发改、工信、住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进行研究讨论,书面征求意见并召开座谈会,共收到意见建议4条并对《通告》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本《通告》内容。

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要求:“各地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防止散煤复烧。”

《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3〕73号)要求:“依法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细化禁燃管理要求,打击违法销售散煤行为,巩固散煤治理成效,加大散煤复烧监管力度,防止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用户散煤复烧”。

三、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通告》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引导城市能源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是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防治区域内散煤等高污染燃料复烧,巩固清洁取暖工作成效的有力保障。有利于加快推进城市燃气管道建设,减少城区煤炭消耗量;有利于鼓励推动燃煤火电企业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建设,向附近工业园区、重点耗煤企业集中供热,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有利于实施结构调整、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持续削减大气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从而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通过构建“低排放、高效益、共治理”的生态城市样板,达到全面提升市民蓝天获得感与生活品质的效果。

四、主要内容

《通告》围绕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从禁燃区范围划定、分类标准、管理措施、执行保障等多维度进行了明确。禁燃区范围以城区为核心,通过具体道路坐标精准界定合围区域,并覆盖全县已稳定实现清洁取暖(如气代煤、电代煤、集中供热)的片区,确保政策覆盖范围随技术进步和能源转型同步扩展。严格执行国家《高污染燃料目录》Ⅱ类禁燃区要求,明确禁止除单台出力≥20蒸吨/小时锅炉外的所有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水煤浆、型煤等10类具体燃料)以及石油焦、原油、重油等液态高污染燃料。突出“三禁一改”刚性约束,全面禁止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销售、燃用及新建扩建相关设施,对已建成设施设定整改期限,向天然气、电、地热能等清洁能源转型;明确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为责任主体,统筹县发改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重点保障清洁能源替代的供能衔接与技术支持,避免政策执行“一刀切”。并创新采用“坐标式划界”“动态纳入清洁能源区”“责任清单化”等举措,既强化执法可操作性,又兼顾民生用能需求,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提供兼具科学性与可行性的长效治理框架。

五、新旧政策的差异

为适应新形势下生态环境保护需求,保障居民健康生活品质,同时落实第三轮省级环保督查关于“强化重点区域污染管控”的整改要求,对原禁燃区范围进行科学调整。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空间布局不断优化,人口集聚效应日益凸显。特别是霍城街以西、广顺街以北、中学街以东区域,已逐步发展成为集居住、商业、公共服务于一体的城市核心功能区,人口密度显著增加,环境承载压力进一步加大。将霍城街以西、广顺街以北、中学街以东区域纳入禁燃区管理,通过严格管控高污染燃料使用,巩固既有治理成果,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助力实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目标。

六、与上级政策异同点

相同点:一是政策框架一致。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生态环境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制定,核心法律依据一致;二是禁燃区分类标准相同。采用相同的 II类(较严) 和 III类(严格) 禁燃区分类标准,具体燃料管控要求与上级政策保持一致;三是处罚依据一致。均明确以《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执法依据,违规查处标准一致。

不同点:德州市划定重点管控市区的核心区域,夏津县根据县域地理特征划定本县禁燃区,与市级区域无重叠。

七、名词解释

禁燃区:禁燃区即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指在特定区域范围内,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禁止销售、燃用特定高污染燃料的区域。

八、需公众广泛知晓的事项

城区禁燃区范围为:北环路以南、东环路以西、银城路以北、霍城街以西、锦纺街以西、南城街以北、顺河街以西、南环路以北、中山南路以东、广顺街以北、中学街以东、文化路以北、银山路以东、泰和街以北、西环路(泰和街至崔公街)以东、崔公街以南、解放路以东、步云街以北、西环路(步云街至北环路)以东的合围区域。

九、联系方式

联系科室:大气环境科

联系人:温成志

联系电话:3360220

 

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夏津分局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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