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是: 夏津县人民政府  >>  公开  >>  基础信息公开  >>  重大行政决策公开  >>  决策草案 > 正文
《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通告》(征求意见稿)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1-21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决定调整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及分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城区禁燃区范围为:北环路以南、东环路以西、银城路以北、霍城街以西、锦纺街以西、南城街以北、顺河街以西、南环路以北、中山南路以东、广顺街以北、中学街以东、文化路以北、银山路以东、泰和街以北、西环路(泰和街至崔公街)以东、崔公街以南、解放路以东、步云街以北、西环路(步云街至北环路)以东的合围区域。

二、禁燃区分类

根据《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将城区划分为II类燃料禁燃区(较严)。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禁燃区的管理

(一)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有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按规定限期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相应类别高污染燃料。

(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逾期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查处。

(三)有关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本通知的组织实施。县发改、工信、住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商务,公用事业、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生产生活用能保障,支持、引导相关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协同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

(四)本通告所称煤炭及其制品是指生产和生活使用的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五)本通告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30年X月X日。

附件:夏津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示意图

 

附件:

夏津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示意图

【关闭窗口】 【字体: 【打印本文】
当前位置: 首页 >> 决策草案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5-01-21
《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决定调整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及分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城区禁燃区范围为:北环路以南、东环路以西、银城路以北、霍城街以西、锦纺街以西、南城街以北、顺河街以西、南环路以北、中山南路以东、广顺街以北、中学街以东、文化路以北、银山路以东、泰和街以北、西环路(泰和街至崔公街)以东、崔公街以南、解放路以东、步云街以北、西环路(步云街至北环路)以东的合围区域。

二、禁燃区分类

根据《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将城区划分为II类燃料禁燃区(较严)。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禁燃区的管理

(一)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有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按规定限期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相应类别高污染燃料。

(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逾期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查处。

(三)有关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本通知的组织实施。县发改、工信、住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商务,公用事业、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生产生活用能保障,支持、引导相关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协同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

(四)本通告所称煤炭及其制品是指生产和生活使用的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五)本通告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30年X月X日。

附件:夏津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示意图

 

附件:

夏津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示意图

夏津县人民政府主办 夏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4270004
鲁ICP备05050425号  鲁公网安备 37142702000103号